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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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20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宜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415、7058、7059號)及聲請合併審判(110年度偵字第7628、9286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下午13時4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富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