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73號原告 劉妍秀
林君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仁佑 律師被告柏林房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宏晉
劉光記 被告 楊欣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被告等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如附表所示債權額比例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317,04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高於所擔保之債權額400萬元【計算式:擔保債權總金額800萬元(被告柏林房屋有限公司債權額比例8分之1+被告楊欣平債權額比例8分之3)】,依上開說明,應以擔保債權額400萬元為該項訴訟標的之價額。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3項係請求被告等應將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與上開訴之聲明第1項之經濟目的同一,不另徵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洪凌婷附表:編號土地建物面積(㎡)現值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抵押權1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173.37公告現值55,300元/㎡2/3林君哲6,391,574元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收件年期字號:107年普跨(鹽水台南)字第410號登記日期:107年5月7日權利人:柏林房屋有限公司、楊欣平債權額比例:8分之1、8分之3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800萬元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7年5月2日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劉妍秀,1分之1權利標的:所有權設定權利範圍:3分之2設定義務人:劉妍秀2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總面積411.621,388,200元2/3林君哲925,467元價額合計(新臺幣)7,317,0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