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38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黃進成 相對人 宋海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宋海舟於民國100年4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0年4月10日,債務清償依照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90萬元,借款期間自100年4月25日起至120年4月25日止,按月平均攤付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自104年11月6日起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739,04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13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新園鄉│新吉││96-19│建│0│00│59│全部││├──┼───┼────┼──┼──┼───┼─┼──┼──┼────┼───┼─────┤│002│屏東縣│新園鄉│新吉││96-22│建│0│02│48│6分之1││└──┴───┴────┴──┴──┴───┴─┴──┴──┴────┴───┴─────┘┌──────────────────────────────────────────────────────────┐│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138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313│港墘路92之5號○○○鄉○○段96│鋼筋混凝土│一層41.40、二層47.44、││全部││││││-19地號│造、四層樓│三層47.44、四層23.78、│││││││││房│合計16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