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8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致達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致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民國104年12月8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6年6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於104年10月28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6年6月1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8月1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6月26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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