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76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768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朱芝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伍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六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五○五計算之遲延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九六七,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三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