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65號原告 游林麗越 被告 游珮甄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珮甄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