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3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369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九,另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