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5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5478號債權人 蒲子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葉整穆 、 李雅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尾此致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之記載是否有誤?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之民國111年8月10日」
之記載是否有誤?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