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5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5824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務人 施俊溢 債務人 施有進
一、債務人施俊溢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參佰捌拾參萬肆仟伍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㈡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肆萬陸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上開債務人施俊溢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施俊溢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施有進給付之。債務人施俊溢、施有進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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