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5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5349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甲○○住居於台北縣板橋市,業據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業於債權人於聲請狀上記載明確,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