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歐秀芳 相對人即債務人宇順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何柏毅 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姿潓
一、債務人宇順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何柏毅、呂姿潓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833,337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宇順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何柏毅、呂姿潓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09,292元,及自110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宇順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何柏毅、呂姿潓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65,685元,及自110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宇順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何柏毅、呂姿潓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91,663元,及自110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