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33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俊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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