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0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02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羅雅齡 債務人許裕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叁仟伍佰柒拾肆元,及其中伍萬肆仟壹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拾萬壹仟玖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其中伍萬捌仟柒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柒仟貳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