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7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4797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被告 簡航新 原住臺北市○○區○○路○○號8樓之3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計算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貳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借據暨約定書第15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依前揭規定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關於違約金之請求日期原列「逾期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嗣於本院104年1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將違約金請求部分更正為「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其先後之聲明請求內容並無所異,核屬不變更訴訟標的而更正事實上之陳述,合於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㈠訴外人睛奇創意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睛奇公司),於民國邀
同訴外人 魯思詩 、 詹軒文 及被告為連帶保證人簽立借據,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借款期限自102年6月10日起至105年6月10日止,約定利率依原告公告之月定儲利率指數1.38%加碼年利率3.12%合計為年利率4.50%機動計息,並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息,應以未繳當時之利率計收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自本金到期日或利息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睛奇公司於103年5月10日後即未再繳付本息,尚欠本金212萬5832元及自10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50%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經原告催討無效,依兩造簽訂之約定書第5條約定,睛奇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與訴外人睛奇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
㈡另被告於102年9月24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被告自
103年5月14日起,上有消費本金14萬8822元未按期清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第22條規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自帳單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利率18.98%計算至清償日止。又因被告依據信用卡契約約定,未於原告規定期限內付清每月最低付款額,原告自得依該約定收取違約金,前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不得超過三期即最高900元;另被告依約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其最低應繳金額或延誤繳款期限者,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所有積欠之款項與相關利息。
㈢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暨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授信資料查詢單、信用卡帳單、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劉台安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鄭涵文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公示送達登報費350元合計23,922元附表:
┌──┬──────┬──────┬─────┬───────────────┐│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週年│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新臺幣)││利率%)││├──┼──────┼──────┼─────┼───────────────┤│││自民國103年5│4.50%│自民國10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1│2,125,832元│月10日起至清││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償日止││利率0.45%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按週年利率0.9%計算。│├──┼──────┼──────┼─────┼───────────────┤│││自民國103年5│18.98%│新臺幣900元││2│148,822元│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