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42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許詣鑫 債務人 劉清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陸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貳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叁仟零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零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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