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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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高全志高政中 ★★聲請債務清理,法院依法只會收聲請費1000元,請勿輕信或
委任律師及法律扶助基金會以外的團體或個人,以免支付不必要的代辦費用。如對於相關程序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院訴訟輔導科諮詢櫃台或電詢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桃園地方法院關心您。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元【計算式:(1+9)×10×43=4,30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提出聲請人全部之債權人名單(含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和其他得對聲請人主張債權之人)
四、提出聲請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之機車行車執照。
五、 陳明 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
六、提出收入證明(雇主開立)或每月收入數額切結書。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顏崇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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