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41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柯易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白忠宜 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拍賣抵押物事件之聲請人,於聲請時即應提出足以顯示當時權利狀態之證明文件,以證明其為抵押權人,且所列載之相對人確為抵押物所有權人,否則其聲請要件即有不備。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白忠宜以其所有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押與聲請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債務人並於民國109年3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詎債務人自110年3月2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439,284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10年5月28日聲請時提出之不動產登記第二類謄本,所有權人之姓名及身份證字號遭遮蔽,難以證明抵押物聲請時之權利狀態。經本院於110年7月1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全部)及同段77建號建物(全部)登記之最新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該通知並已於同年月6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之法定要件即有不備,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司法事務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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