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7166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丙○○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甲○○於85年間向債權人借款,債權人乃以 黃紫雲 (債權人配偶)及第三人 張秀琴 等二人所有土地及房屋為擔保,設定抵押向第三人 魏英森 借款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萬元;另外再以張秀琴名義向宜蘭市農會借款參佰萬元及黃紫雲名義向合作金庫借款參佰伍拾萬元,共計壹仟壹佰萬元,均由債權人借貸予債務人甲○○。嗣後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達成和解,由債務人甲○○邀同債務人丙○○為連帶保證人,證明應於90年9月底前如數清償,惟屆期並未清償,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