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6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水杉
王水龍 王佳春 王清河 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榮輝 以上上訴人與 林郭恨 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5月14日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59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