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2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聖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聖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聖元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潘聖元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書記官詹國立附表:
┌──────┬─────────┬─────────┬─────────┐│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14日│102年3月3日│102年2月20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1年度毒│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510號│偵字第536號│偵字第81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83│102年度訴字第496號│102年度訴字第616號││││號││││事實審├──┼─────────┼─────────┼─────────┤││判決│102年2月19日│102年6月21日│102年7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83│102年度訴字第496號│102年度訴字第616號││判決││號││││├──┼─────────┼─────────┼─────────┤││確定│102年3月11日│102年7月16日│102年8月6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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