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97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花蓮縣政府兼法定代理 傅崑萁 人被告傅崑萁被告 林金虎 被告 陳泰昌 被告 彭偉族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3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