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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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85號原告 劉維元 上列當事人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本件原告與被告 蘇金蓮 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離婚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
二、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郭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