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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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簡附民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29號原告 薛啟洲 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 律師被告 郭宗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43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蔡牧玨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賴易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