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全聲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全聲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全聲字第30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翁世佳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2195號)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院景民科字第0990315456號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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