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5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15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鑽石大廈一三七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毛忠民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秋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