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1755號債權人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磁震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陳報更正狀,更正請求金額為
美金41,250元,惟依原聲請狀附表一所示,美金41,250元於民國109年9月30日已清償,請確認本更正狀之請求金額美金41,250元是否正確?㈡請務必提出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