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行執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司行執字第9號債權人空軍第三後勤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蔡進精 債務人 楊正安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規定:「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準此規定以觀,有關行政訴訟法第8編強制執行,就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至明。
二、查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鷹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財產為執行,而該薪資債權係在新竹地方法院管轄之區域,核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揆諸前開說明,本院並無管轄權,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執行,於法自有未合,為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行政訴訟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