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56號聲請人 蘇許淑眞蘇福成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蘇昱綸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附表所示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
2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湘美附表┌─────────┬────┐│證券字號│股數│├─────────┼────┤│091NX0000000-0│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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