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492號聲請人 蔡慧萍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支票附表一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五日起20日內,核對支票附表二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再次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未聲請公告部分票據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如支票附表一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第一次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九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持有如支票附表二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五日經本院再次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九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持有證卷之人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支票附表一:111年度司催字第0004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陳育仁 土地銀行板橋分行111年8月5日200,000元SCAA0000000002陳育仁土地銀行板橋分行111年9月5日200,000元SCAA0000000003陳育仁土地銀行板橋分行111年10月5日200,000元SCAA0000000004陳育仁土地銀行板橋分行111年11月5日200,000元SCAA0000000005陳育仁土地銀行板橋分行111年12月5日200,000元SCAA0000000006陳育仁土地銀行板橋分行112年1月5日200,000元SCAA0000000
支票附表二:111年度司催字第0004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7陳育仁土地銀行板橋分行112年2月5日200,000元SCAA0000000008陳育仁土地銀行板橋分行112年3月5日200,000元SCAA0000000009陳育仁土地銀行板橋分行112年4月5日200,000元SCAA0000000010陳育仁土地銀行板橋分行112年5月5日200,000元SCAA0000000011陳育仁土地銀行板橋分行112年6月5日200,000元SCAA0000000012陳育仁土地銀行板橋分行112年7月5日200,000元SCAA0000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而法院係於民國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將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4月30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容及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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