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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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203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伯川 代理人 璩聖光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詹有正 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詹有正之遺產範圍內,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81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182號民事判決判決相對人敗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
7年度上易字第1363號民事判決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確定,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本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810元,是相對人應於管理詹有正之遺產範圍內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810元,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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