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郭俊彥 法定代理人 郭士徵 被告 許瑞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關於原告身體受傷之損害賠償請求新臺幣二十五萬零七百七十八元及該部分之利息請求部分,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關於原告另請求車輛、手錶受損之財產損失新臺幣三千七百元及該部分之利息部分請求另以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張瓊華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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