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宋大衛 債務人 陳宗文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陳宗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513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宗文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代墊會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5,000元及利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查,經審視聲請人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包括互助會得標金額明細表與債務人所簽發之未載明發票日、到期日本票影本1紙(彩色列印)及債務人之身分證件正反面影本各1紙,僅得確認債務人陳宗文得標總金額15,000元(含應扣金額3,000元)有一會共計15,000元,尚難無從得知聲請人代墊之金額即為15,0
000元之依據。嗣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7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陳報代債務人繳納得標會款15,000元(即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9年2月20日僅陳報說明僅留存未繳交會款之會員相關資料,其餘均已歸還,因聲請人並未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則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