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4號上訴人立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昌 被上訴人綠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方濤 參加訴訟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108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12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2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第八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