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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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3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子程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顏子程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顏子程於本院審判程序就被訴事實為自白有罪之陳述,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告知被告、檢察官簡易程序意旨,及聽取被告、選任辯護人、檢察官意見,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陳賢德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施鴻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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