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7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徐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柒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