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70號原告 羅武義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翊華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部分之裁判費,惟未於起訴狀載明同地段80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系爭建物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系爭建物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建物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建物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查報並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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