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361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芳蘭 即 詹郭芳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芊兆 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楊珮瑛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