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1887號
原 告 吳麗娟
訴訟代理人 林建省
被 告 瑞士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侯淑芬
訴訟代理人 蔡耀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於108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萬元及其中各3萬元分別從民國107年2月
1日、108年2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
要領。
二、本件原告是根據兩造間的土地租賃契約書,請求支付107年
、108年兩年的租金各3萬元。被告主要爭執根本沒有和原告
簽這個契約。但是被告並不否認契約書上的大章(也就是管
委員印章)是被告行政用章沒錯,也承認上面的小章顯示的
名字是當時主委的名字,甚至不爭執小章的真正。只是爭執
當時的主委否認有蓋這個章。然而,經我當庭追問:是否已
經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訴?被告的訴訟代理人又答稱:沒有
。在這樣的情況下,應該認為原告提出的契約書是真的。不
然,為什麼被告不願意尋求犯罪偵查機關釐清查明事實?因
此,原告依照兩造土地租賃契約的約定,請求租金,於法有
據,應該加以支持判准。
三、至於利息部分,按照契約書其租金的給付日期是每年1月底
前,所以應該要從每年的2月1日起算遲延利息,超過部分,
應該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