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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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4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 律師選任辯護人 楊佳勳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執行羈押,嗣被告因另案違反國家安全法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月15日及3月確定,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執行,期間自97年3月7日起至97年7月21日止,該段期間不計入本案羈押之期間。總計前開借執行前本院已押日數42日,及自97年7月22日起至中華民國97年9月7日止本院已押日數48日,
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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