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92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92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9225號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捌萬貳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陸仟參佰柒拾陸元,自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②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伍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參萬壹仟壹佰柒拾參元,自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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