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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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原告 賴朝陽
楊朝明
賴朝輝
楊瓊瑤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 律師被告 楊松烟 (已歿,原訴訟代理人 楊雯先 被告 楊金晏
楊金容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金娥 被告 唐温丁妹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0
樓訴訟代理人 林來成 被告 楊鎰田 (YANGYI-TIEN)
楊禮郎
楊廖燕玉
楊巾萩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楊嵐傑 被告 楊弦積
楊金釵 (LillianYang)
楊琴朱
楊太平
楊石如
鄭馥宜楊金真 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號0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英君 (楊金真之承受訴訟人)
張虔碩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更男 被告 張純瑄
張仟沛
張虔鳴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張虔銓 被告 温振成
温陳雪玉
温振宏
楊富興
楊明珠
陳迪堅 兼上七人訴訟代理人 楊全雄 被告 洪陳美麗
陳美代
陳美惠
陳滿芳
陳錦淑 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陳迪堅
陳憲淇
陳淑芳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迪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金娥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提存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5條、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楊松烟於起訴後之民國110年9月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院無從特定被告楊松烟之繼承人與其等之住居所,亦無從命聲明承受訴訟或依職權裁定命承受訴訟,致訴訟無法進行,顯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不符,請補正楊松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下同)。
併向楊松烟之住所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亦應據此補正其全體繼承人之人別資料,暨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向該死亡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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