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072號原告 謝佳哲 被告 莊世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11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佳琪
法官魏威至
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弈捷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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