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國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國字第25號原告 徐利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8日以100年度救字第114號裁定駁回,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年12月27日以100年度抗字第173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在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佰貳拾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