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養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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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養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養聲字第33號聲請人丙○○住○○市○○區○○街00巷00號
甲○○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請配合臺北市兒童及少年收出養服務資源中心安排訪視調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