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721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 好克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嘟光‧威朗Tukwang‧Wilang即 許正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5日內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①債權讓與公告或②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通知書及對該通知書已合法送達予債務人之郵務回執正、反面影本);該通知書已於101年12月17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迄今仍未依上開通知書之意旨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相關證明文件,視同逾期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