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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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玉生具保人吳嘉鈴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002號、第3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嘉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玉生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前於民國101年7月11日偵查中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惟於同日經本院認尚無羈押必要而命具保,嗣於同日由吳嘉鈴具保繳納新臺幣5千元後釋放,有本院該日訊問筆錄及101刑保Ⅰ字第22號收據在卷可稽。又被告所涉案件起訴後,本院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於102年1月18日上午9時5分到庭之通知,及通知被告應於上開時間到庭之傳票,均於101年12月20日分別送達於具保人及被告之住所而生效,有卷附送達證書、本院101年12月17日花院 美刑謙 101訴212字第133285號函等為憑,惟被告無故不到,本院即於102年1月18日簽發拘票囑警拘提,並限於同月29日前至被告住所拘提到案,仍屬無著,有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在卷可考,是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廖曉萍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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