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0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瑞玲王瑞鈴 代理人 李大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駱亦豪附表:
一、請說明自民國102年12月起迄今,聲請人任職何處及現每月實際所得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二、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等收據影本)。
三、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房屋租賃支出之給付租金憑據,並請提出政府租金補助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聲請人本件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狀記載之住所地地址(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號3樓),非為其戶籍址(即租屋址)所在地之原因為何?
五、請說明聲請人現是否仍為華勝機車材料行之負責人,及該材料行是否尚營業中?
六、請說明聲請人 陳報 之每月薪資收入係每月應領或實領薪資?
七、請說明聲請人與其女每月如何分攤水電費、瓦斯費、有線電視費等費用?
八、請說明聲請人陳報之每月電話費高達新臺幣1,191元之原因為何?
九、請釋明聲請人之父有受扶養之必要?並請提出其最近兩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十、請說明聲請人就其父每月應支出之扶養費為若干,及與其他扶養義務人扶養費之分攤方式為何?又其父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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