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9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9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9532號債權人桃園市大溪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世明 非訟代理人 姚復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泓穎謝學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謝泓穎、謝學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務人謝學明係普通保證人,應具狀更正聲明為:「債務人謝泓穎應給付債權人…,如就債務人謝泓穎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學明給付之。」。
三、釋明請求利息自民國111年5月5日起算之依據,並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應改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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