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30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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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3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魏銘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銘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銘村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11月2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分屬侵害社會法益之偽造文書罪、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詐欺罪,其或以虛假投資手段誆騙他人,或係利用保管他人帳戶、信用卡資料之機會,申辦信用貸款及保單借款,復盜刷他人之信用卡而非法取得財物或經濟利益,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受刑人所犯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面向,並參酌本院以書面徵詢受刑人之結果,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陳葳法官高文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施耀婷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附表:受刑人魏銘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間108.07.25、108.08.30107.05.14至107.07.3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42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42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81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上易字第594號110年度上易字第59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901號判決日期110.07.22110.07.22110.09.28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上易字第594號110年度上易字第59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90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7.22110.07.22110.11.0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不得均不得不得易科、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324號(編號1、2已於判決時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134號(編號3、4已於判決時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編號456罪名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共11次)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08.08至107.10.16107.09.13至107.10.30107.10.2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810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810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81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901號110年度上訴字第901號110年度上訴字第901號判決日期110.09.28110.09.28110.09.28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901號110年度上訴字第901號110年度上訴字第90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11.01110.11.01110.11.0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得社勞均得均得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134號(編號3、4已於判決時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135號(編號5至8已於判決時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共4次)有期徒刑2月(共26次)犯罪日期107.09.07至107.10.25107.11.01至108.05.2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810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81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901號110年度上訴字第901號判決日期110.09.28110.09.28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901號110年度上訴字第90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11.01110.11.0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得均得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135號(編號5至8已於判決時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