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22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 張純芳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1,062元,及其中48,750元自民國111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3個月為上限,延滯第1個月收取300元,延滯第2個月收取400元,延滯第3個月收取5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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